南高加索近期法院案例

作者

DOI:

https://doi.org/10.67330/h9bnht79

關鍵字詞:

valuation law、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comparative law、 South Caucasus

摘要

本系列首篇涵蓋南高加索的三個國家——格魯吉亞、亞美尼亞與阿塞拜疆——並針對強制徵收進行加權分析;這三個國家的法律框架均已參照原始文獻進行檢視。 格魯吉亞1999年第2349號法律規定以市場價值作為補償基準,將徵收方委任的專家評估值視為最低標準,未設定具體評估日期,並將最終評估權交由法院裁定; 2025至2026年間的最高法院判決均適用此法,其中包括案號as-1172-2024(2026年2月20日)的判決,其中有兩起案件中,業主委任的估價師所提出的估值獲得採納。 亞美尼亞的HO-185-N號法律規定,市場價值加上百分之十五即為相當的補償;2026年2月17日生效的HO-28-N號法律,則額外增訂了第二項附帶條件的百分之十五補償,並賦予業主指派估價師的權利。 阿塞拜疆2010年第987-IIIQ號法律規定,應採用市場價格(即清點日期前三項最高公證可比物業的平均價格)與重建價格中的較高者; 國內雖未公布任何估價判例法,但歐洲人權法院針對巴庫拆遷案的判決,批評國內估價數字缺乏合理依據,並駁回申請人未於財產剝奪當日註明日期的報告。 喬治亞憲法法院(2026年3月26日第1/2/1901號裁決)再次駁回了以市場價值5%為起拍價的拍賣方案;而亞美尼亞的HO-286-N號法律則規定,自2027年7月11日起,估值報告必須完成登記方為有效。 北高加索地區隸屬俄羅斯管轄,未納入調查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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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202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