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以签署估值意见书:134个司法管辖区的最高签署权限本体论
DOI:
https://doi.org/10.67330/grbrbw81关键词:
appraiser licensing, valuation profession, comparative regulation, ontology, faceted classification, entry criteria, Gower distance, multidimensional scaling摘要
每个司法管辖区都有自己独特的估价师本体论: 各自规定了可合法签署估值意见的人员类别、层级数量,以及划分这些类别的标准——美国按估值划分,德国按目的划分,印度按资产类别划分,巴西以委托事项而非个人为依据,而日本则完全不作此类划分。 本文记录了本期刊覆盖范围内134个司法管辖区的本土本体论——其中8个参考体系予以完整呈现,其余则以摘要形式呈现——并针对一个共享的“切面”参考本体论对各类别进行注释: 范围级别(见习、受限、通用)及两个独立的身份维度(受监管目的注册;法院或宣誓),同时涵盖法律上和事实上两种层面;实际准入门槛的执行主体;该类别的构成方式;以及结构化的准入路径——教育门槛、考试严格程度指数、从业经验、任命及执业年限。 主要发现如下:在设有教育门槛的115个制度中,有96个要求特定学位,而美国、魁北克省以外的加拿大以及波多黎各这三个地区则接受任何学士学位。 考试严格程度在东亚达到顶峰,而美国是唯一一个将严格的考试作为私人资质证书而非执照的制度。 仅就准入条件——教育、考试、年限、从业人员密度和相关需求——而言,这些制度可划分为两个跨越不同类型的大家族:一个是“抵押贷款市场型”,其中每笔贷款都要求进行评估,且考试难度适中;另一个是“国家考试型”,其中无需评估,且考试难度较大。 在这些方面,政府注册制度与特许机构之间的界限并不明显,且聚类分析未能还原原有类型学(调整后兰德指数为0.14)。美国与加拿大、英国和爱尔兰同属“抵押贷款市场型”; 其独特之处在于一个单一维度—— 顶端分化:法律规定处于顶端的阶层与实际管理高端市场的阶层并不一致,而在美国的情况下,管理阶层是一个没有法律依据的私营机构,其依据是名录中严格程度最低的州级考试。 另有十五个制度存在顶端分裂,而加拿大、澳大利亚和香港同样将法规与专业机构相结合;美国在程度上有所不同,但在本质上并无二致——唯有美国将缺乏法定认可的管理阶层与清单中严格程度最低的州考试结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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