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日期與測量儀器

作者

DOI:

https://doi.org/10.67330/1s3v9n44

關鍵字詞:

valuation law、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摘要

本期專文僅針對規定強制徵收補償金額的法定文本形式進行分析,不涉及其他內容。以下四張表格將本期各區域專文所核實的法律文件進行分類: 三十五項「補償金額規定」(即法條所指明的應支付金額)、二十六項「估值基準日規定」(即確定價值的基準時間點)、三十一項「機制條款」(即法條用以規範徵收或相關公共工程對價值影響的機制),以及二十六項針對部分徵收的「殘餘物處理規定」。 在「機制條款」中,有二十二項為豁免條款、四項為定點條款、三項為使用限制條款,其中包含一項單向棘輪機制(台灣)及一項權益授予條款(波蘭);另有六個國家的制度未設此類機制。 在其餘條目中,有六項允許抵銷增值,兩項將其上限設為百分之五十,一項禁止抵銷(日本),十一項規定折舊可獲補償,六項則允許應業主要求擴大徵收範圍。 第五節按國家逐一闡述,低於國家層級的法律在多大程度上影響不動產估價;這是一份實務摘要,且與表格不同,其內容並未與官方文本進行核對。 這些分類是封閉的,且為本部門自行制定;對於實務、各制度間的協議或原因,均未作任何斷言。在 118 行資料中,有 98 行源自主要官方資料來源,而每項量化陳述皆是根據附錄中轉載的配套 Prolog 事實資料庫重新計算得出。 中國(含香港)因政府屬威權體制且法院紀錄難以取得,故未納入本研究範圍;越南、中亞各國及伊朗則尚未納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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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202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