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语分歧

作者

DOI:

https://doi.org/10.67330/symwrt78

关键词:

terminology, comparative law, false friend, missing equivalent, directional pair, the scheme, value effect, basis of value, court structure, calendar era, translation

摘要

同一个英语词汇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而不同的法律体系则使用结构上 各不相同的术语来剖析同一个问题。 本条目对 这种对应关系失效的方式进行了分类,因为这些失效情况——与词汇体系不同—— 数量有限且反复出现:其一是“缺失等价词”,即某一套体系从未 将该概念形成单一个词; 方向性配对,即一个 法律体系中的中性名词对应于另一个体系中分别表示 “增加”和“减少”的独立词汇——或者根本没有对应的名词,该规则由 动词来承载;同一个词指代不同的所指;机构 名称在翻译中无法保留;以及历法纪元。 证据是针对此问题与原始法规 文本核对的术语,例外情况已在注释中标明。“该方案”在所调查的任何地方 都没有单一的对应词:德国将其分为现代用法和学说两部分, 并将其忽略归因于征收本身的事前效力;法国、 西班牙、巴西和土耳其则各自采用不同的称谓; 俄罗斯法规将其定为“客体”,并将“不予考虑”的规则 通过动词体现;阿拉伯语起草的法规分为埃及-海湾地区的名词 形式和马格里布地区的法式范本形式,其“不予考虑”规则范围狭窄, 且没有公认的统称。 东亚则分为三种情况: 日本和韩国采用真正的法定术语,台湾则 使用一个带有单向日期锁定机制的法定主名词来代替 “不予考虑”规则,而中国大陆既没有作为估值参考的法定术语, 在查阅的法律文件中也完全没有“方案不予考虑”规则。 “价值 效应”在任何地方都不作为法定名词存在。未经核实的形式虽已印出但已标注; 仍在核实中的语言被标记为空白,未予填补。 该条目的原则是“对齐”而非“翻译”: 确定某术语在本国法律体系中的功能,找出在 另一法律体系中具有同等功能的术语,并用各自的语言表述, 并列呈现,供读者自行比较。该条目绝不主张 两个法律体系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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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出版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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