術語分歧

作者

DOI:

https://doi.org/10.67330/symwrt78

關鍵字詞:

terminology、 comparative law、 false friend、 missing equivalent、 directional pair、 the scheme、 value effect、 basis of value、 court structure、 calendar era、 translation

摘要

同一個英文詞彙在不同的法律體系中扮演著不同的角色, 而不同的體系則會運用結構上 各異的詞彙來剖析同一個問題。 本條目歸類了 對應關係失效的各種情形,因為這些失效情形——有別於詞彙本身—— 數量有限且反覆出現:其一是「缺失對應詞」,即某個體系從未 將該概念以單一術語形式確立; 「方向性對應」,即某個 法律體系中的中性名詞,對應於另一體系中分別表示 「增加」與「減少」的獨立詞彙——或根本沒有對應的名詞,該規則由 動詞來承載;同一詞彙所指涉的對象不同;機構 名稱在翻譯中無法保留原意;以及曆法年代。 相關證據來自針對此議題與原始法規 文本對照的術語,例外情況已於註釋中標示。「該方案」在所有 調查範圍內均無單一對應詞:德國將其區分為現代用法與法理學, 並以其對徵收本身預先效力的忽略為關鍵;法國、 西班牙、巴西及土耳其則各自以不同名稱指稱該行為; 俄羅斯法規將其定名為「標的」,並透過動詞 來體現「不予考量」之原則;由阿拉伯語起草的法規則分為埃及-海灣地區的名詞 形式與馬格里布地區的法式範本形式,其「不予考量」規則範圍狹窄, 且並無通用的統稱。 東亞則分為三種情況: 日本與韓國採用真正的法定術語;台灣則採用 一個帶有單向日期棘輪機制(取代 「不予考慮」原則)的法定主名詞;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查閱的法律文件中,既無作為估值參考的法定術語,亦無 任何「方案不予考慮」規則。 「價值 效應」在任何地方都不存在作為法定名詞。未經核實的形式雖已印出但已標註; 仍在核實中的語言則標記為空白,未予填補。 該條目的原則在於對齊而非翻譯: 釐清某一術語在本國法律體系中的功能,找出在 另一法律體系中具有相同功能的表述,並以各法律體系的 原詞並列呈現,將比較工作留給讀者。該條目絕不斷言 兩個法律體系之間存在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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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202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