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歐盟法院案例(含挪威、瑞士及烏克蘭)

作者

DOI:

https://doi.org/10.67330/nebcv492

關鍵字詞:

valuation law、 expropriation、 European Union、 Norway、 Switzerland、 Ukraine、 measure of compensation、 valuation date、 statutory disregards、 comparative law

摘要

本篇報導彙整了歐盟全部二十七個成員國(包括愛爾蘭在內)以及挪威、瑞士和烏克蘭的徵收補償法,相關內容主要依據各國官方語言版本閱讀,並與官方文本進行核對。 首個且篇幅最長的章節是一系列關於徵收的國家研究:包括補償金額的計算方式、估價日期、負責確定金額的機構,以及法律規定應排除在計算範圍之外的項目,並將該時期的相關判決納入各國的法律框架中。 瑞典基於徵收屬非自願性質,依法在市場價值基礎上加計百分之二十五;芬蘭自2025年8月起亦採行相同做法;挪威則以售價與使用價值兩者中的較高者作為補償基準;丹麥則將業主視為一般賣方處理。 法國支付再投資補償金,並將估值日與使用參考日區分開來;荷蘭則補償業主的全部損害,其中價值是首要項目; 西班牙的「justiprecio」(合理價格)由常設陪審團確定,並由法院進行複審;葡萄牙根據必須經證明的法定百分比來計算建築用地的價值;而義大利憲法法院則廢除了將市場價值與土地收益平均計算的公式。瑞士將規劃限制的補償與對規劃所創造價值徵收的至少百分之二十的稅款結合起來。 拉脫維亞憲法法院裁定一項法定土地使用費因未涵蓋同一土地的稅款而違憲,並下令給予補償。其餘部分則報告了關於課稅、貸款、估價師責任、家庭與遺產分割、公司及合夥股份,以及保險與價值減損等議題的裁決。 在德國,聯邦財政法院於2025年11月12日的判決中,維持了經改革的房地產稅(Grundsteuer)估價;納稅人若能證明市場價值高於法定數值至少百分之四十,即可推翻該法定數值——此門檻由法院先前的判例法所確立,並於2024年由立法機關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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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202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