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日期与仪器

作者

DOI:

https://doi.org/10.67330/1s3v9n44

关键词:

valuation law,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摘要

本期仅分析了规定强制征地补偿标准的法律文本形式,不涉及其他内容。下表对本期各地区专栏中核查的法律文件进行了分类: 三十五项“补偿标准”条款(即文本规定的应支付金额)、二十六项“估值日期”条款(即确定价值的基准日期)、三十一项“机制条款”(即文本通过何种机制控制征收或相关公共项目对价值的影响)以及二十六项针对部分征用的“剩余补偿”条款。 在机制条目中,22项为豁免条款,4项为时点确定条款,3项为使用限制条款,另有1项单向棘轮机制(台湾)和1项授权条款(波兰);6个国家体系未规定相关机制。 在其余条款中,有6项允许抵销增值,2项将其上限设定为50%,1项予以禁止(日本),11项规定折旧可获补偿,6项规定应所有人的要求扩大征用范围。 第五部分按国家逐一说明,低于国家层级的法律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房地产估价;这是一份工作性摘要,与表格不同,尚未对照官方文本进行核实。 这些分类是封闭的,由本部门自行制定;未对实践、各制度之间的协议或原因作出任何断言。在 118 行数据中,98 行基于主要官方来源,所有量化数据均根据附录中转载的配套 Prolog 事实数据库重新计算得出。 中国(含香港)因政府实行威权统治且法院记录难以获取,被列为未纳入调查的司法管辖区之一;越南、中亚各国及伊朗尚未纳入调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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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出版

2026-10-01

引用格式

测量、日期与仪器. (2026). Valuation Engineer Journal, 1(2), 349-382. https://doi.org/10.67330/1s3v9n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