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鑑價:比較附錄

作者

DOI:

https://doi.org/10.67330/vvg7ed61

關鍵字詞:

valuation law、 valuer negligence、 appraiser independence、 forced-sale value、 mortgage lending

摘要

《近期法院判決》的首個主題附錄探討了貸款評估相關議題:評估師自身的責任、與貸款承辦業務的獨立性,以及市場價值與變現時的強制出售價值之對比。 Bratt v Jones [2025] EWCA Civ 562 一案重申了英國的「兩階段測試」——估值結果須超出正確價值的 10% 至 15% 範圍,且僅在此前提下,才需考量「任何具備合理專業能力的估價師均不會採用的估值方法」;在此過程中,舉證責任始終由原告承擔,且損害賠償金額上限適用 SAAMCO 原則。 美國相關案例則聚焦於獨立性:房利美(Fannie Mae)《銷售指南》中的估價品質規範;切魯特斯案(Cheroutes)關於低估的訴狀裁決,以及斯坦科普案(StanCorp)關於高估的控告,兩者均以指控形式提出; Alig 訴 Rocket Mortgage 一案中,第四巡迴上訴法院因缺乏訴訟當事人適格而撤銷了集體訴訟認證及損害賠償裁決;以及 Aquidneck 一案中關於依賴性在「預期用途免責聲明」下仍成立的裁決。 肯亞高等法院的三項判決為「強制出售價值」界定了具體要件——該價值必須存在且為當下價值——而商業報導補充指出,在無欺詐情況下,競爭性意見並不會阻止拍賣進行;尼日利亞的 Ohahuna 案則將 Cuckmere 義務適用於基於可信估值的出售。 墨西哥與巴拿馬僅提供制度性資料。附件如實記錄了英屬維爾京群島、巴貝多、科威特、剛果民主共和國、亞美尼亞及安哥拉缺乏經合理論證的貸款評估判斷,而非試圖粉飾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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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2026-10-01